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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09年实施《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2009年实施《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

 培养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劳社培[2009]21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有关单位,技工院校和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按照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江西省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赣劳社培[2008]58号)精神,《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以下简称“青年计划”)将从2009年正式开始实施。现就2009年实施“青年计划”的有关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单位

    全省各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具有培养高级工条件的国家重点技工学校、被授予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或省级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的企业和单位均可参与实施,具体承担“青年计划”在本单位的招生和培养工作。

    二、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我省范围内年龄在16周岁以上、40周岁以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中级技能(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生产、服务一线工作的技术工人;

  (2)具有中级技能(四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学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或高等职业院校的毕业生。

  三、培养方式

  该计划的培养属于非学历教育,重点在于强化操作技能培训,培养期为一年,第一期从2009年9月至2010年9月。

  四、实施步骤

  1、申报培养计划。各培养单位可根据“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要求和自身条件,向我厅提出申请计划,填写《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审批表》(见附件1),并提交相应培养职业的教学计划,在3月底前报到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审批培养计划。我厅在收到申请单位提出的培养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下发参加“青年计划”的培养单位名单和培养计划指标。

  3、单独组织招生。经我厅批准的培养单位,可根据批复的培养职业和培养计划进行招生。招生宣传时以“青年计划”的名义单独进行,不得与其他招生相混淆。招生时必须认真审验报名者的有关证明原件(即身份证、中级职业资格证和毕业证),杜绝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不符合招生条件的一律不得录取,并在2009年8月底前完成招生。

  4、新生登记造册。招生结束后,各培养单位必须统一使用《2009年“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生录取名册》(见附件2)进行单独登记造册。在登记造册时必须仔细校对新生信息,并需逐个复核其身份是否符合招生条件,填写时务必准确、规范、完整。

  5、报送新生名册。各培养单位在对新生登记造册完毕后,必须在《2009年“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生录取名册》每页加盖单位公章,以示确认。该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培养单位留存,另一份于9月初报我厅审核。

  6、正式开班学习。各培养单位招生结束并报我厅审核同意后,即可开班学习,学习期为一年,原则上每个职业不得少于20人。符合开班条件的,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各职业(工种)的实际人数划分成若干班级。为了与其他非“青年计划”的班级相区别,采取“单独开班”的形式,所设班级可以冠以“青年计划+职业名称+班级号”的名字,如“青年计划车工(1)班”、“青年计划车工(2)班”、“青年计划数铣班”等。

  7、组织考核鉴定。培训一年期满后,各培养单位须组织所有培养对象参加2010年由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统一安排的高级技能(三级)专场考核鉴定,学习中途不进行个别鉴定。组织考核鉴定时,属于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的培养单位报到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其他培养单位应按属地关系报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鉴定中心使用“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录入考生信息,由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汇总后报我厅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在提交鉴定申请表和报名数据时,必须同时提交《2009年“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生录取名册》进行资格复核认定。考核鉴定不合格者或没有参加统一考核鉴定者均不再进行补考或重新考试,并不保留单项合格成绩。

  8、发放培训补贴。考核鉴定合格者由我厅颁发相应职业的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一次性给予该培养对象由省财政厅印发的2000元高级技能培训补助代金券。鉴定合格者凭代金券和资格证书到省就业局领取培训补贴。考核鉴定不合格者或没有参加统一考核鉴定者均不享受此优惠政策。培训补贴的发放也可以由培训单位代为申请。培训单位代为申请的,必须与申请人签订代为申请协议书,申领办法按财政部、人保部(财社[2008]269号)文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收费标准

  1、培训收费标准。“青年计划”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江西省高级技工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赣劳校[2000]6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规定的“高级技工班”的收费标准收取有关培训费用;

  2、鉴定收费标准。考生参加考核鉴定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应的考核鉴定费用。按照原江西省劳动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江西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行字[1997]25号)规定的“高级工”标准执行。

   六、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主要采取自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自查以各实施单位和该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主,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进行。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与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抽查。市劳动保障局主要负责本地区内的各培养单位的监督检查工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各培养单位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确定培养工作和培养计划的依据。

  七、相关责任

  1、在“青年计划”培养过程中,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对培训质量较高、群众反映较好、新闻媒体正面报道较多、培训档案资料齐全真实、自查和抽查结果较好的实施单位予以表彰;

  2、各培养单位如发现所招学员中有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其培训资格,不再享受培训补贴的优惠,并应及时书面上报到我厅。如未上报,一经省、市劳动保障部门抽查发现,则取消该培养单位今后连续两年的培养资格;

  3、如发现培养单位在“青年计划”培养过程中有造假行为,骗取政府培训补贴的,一经发现立即永久性取消该培养单位的培养资格,所造成的后果一律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八、有关要求

  1、各培养单位应把“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与贯彻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相结合,把因金融危机影响的困难企业职工以及返乡就业创业农民工作为培养重点对象;

  2、各培养单位在“青年计划”实施过程中,加强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方针政策,并注意收集和保存好相关的图文资料;

  3、有关文件及表格可在“江西职业培训鉴定网”查询和下载,网址是:Http://www.jxzp.gov.cn

  4、联系人: 谢忠祥       联系电话:0791-6207149。

  附件:1、江西省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申报审批表.doc

     2、2009年“青年高技能人才培养计划”新生录取名册.doc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