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资对应激励机制
江西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地、市、县(市、区)劳动(劳动人事)局,省直有关厅(局):
我省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在执行中普遍感到这个标准水平偏低、工资等级设置过少,特别是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明显偏低,难以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的通知)(赣发[1999]1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过低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以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为基础,调整提高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表一

表二

为平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之间的工资关系,对技术工人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如下:
表三

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上述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可以按上述标准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
今后,企业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生活待遇或临时工资,由企业在低于同类人员定级标准一个级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生活待遇标准为:第一年192元,第二年210元;第三年229元。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考核合格,可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现行技能工资标准低于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可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其中,低于8序号标准的可按8序号标准执行。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也可以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岗位工资标推由企业在完成岗位劳动测评后自主确定。
三、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到位。所需工资增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足的企业,可据实核增1999年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这次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是在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重视和关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后,原赣劳薪(1994)3号文件印发的等级工资标准、赣劳薪(1993)6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我省现行企业工资标准是1994年制定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提高,企业在执行中普遍感到这个标准水平偏低、工资等级设置过少,特别是企业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明显偏低,难以理顺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不能很好地体现按劳分配原则,不利于调动企业科技人员的积极性。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认真贯彻中发[1999]12号文件的通知)(赣发[1999]15号)精神,为切实解决好企业大中专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水平过低问题,充分调动企业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发展后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以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为基础,调整提高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调整后的标准如下:
新参加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定级工资标准
表一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进档工资标准
表二
专业技术人员职务进档工资标准
为平衡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与技术工人之间的工资关系,对技术工人定级进档工资标准也作相应调整如下:
工人技术等级工资进档标准
表三
凡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现行工资标准低于上述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的,可以按上述标准执行。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以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
今后,企业参加工作人员的见习期、熟练期生活待遇或临时工资,由企业在低于同类人员定级标准一个级差幅度内自主确定;学徒工在学徒期间的生活待遇标准为:第一年192元,第二年210元;第三年229元。见习期、熟练期、学徒期满考核合格,可以按上述定级工资标准执行。
二、实行了岗位技能工资制的企业,现行技能工资标准低于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的,可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其中,低于8序号标准的可按8序号标准执行。实行等级工资制的企业,也可以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岗位工资标推由企业在完成岗位劳动测评后自主确定。
三、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和生产经营特点自主决定,具备条件的企业可一步到位,承受能力有一定困难的企业可分步到位。所需工资增量,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准,并按国家有关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列支。工资总额使用计划不足的企业,可据实核增1999年的工资总额使用计划。
四、这次调整企业大中专毕业生、专业技术人员定级进档工资标准,是在我省经济发展面临诸多困难的情况下进行的,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广大科技人员的重视和关怀。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这项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深入企业进行具体指导,帮助企业做好工资制度改革工作。
五、本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企业在改按赣劳薪(1994)8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执行后,原赣劳薪(1994)3号文件印发的等级工资标准、赣劳薪(1993)6号文件印发的技能工资参考标准同时停止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