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指南
一、设立行政许可依据
(一)《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二、承办处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行政许可条件
经考核鉴定成绩合格。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领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受理后,对申领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的决定。对考核鉴定成绩合格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发国家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六、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本人身份证件
(三)与申请条件相对应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考核鉴定机构出具的考核鉴定成绩通知书
江西省职业资格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