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江西省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一、设立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第十二条:“申请设立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由拟设立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二)《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
  二、承办处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四、行政许可时限
  申请筹备设立的,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申请正式设立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实施学历教育的(技工学校),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与否的决定(报劳动保障部、教育部审批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行政许可权限
  省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六、行政许可结果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确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颁发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印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号的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
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冠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正式设立申请书
  (二) 合作协议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四) 捐赠协议(属于捐赠的)及相关有效 证明文件
  (五)资金到位证明(不低于中外合作办学者资金投入百分之十五)
  (六) 中外合作办学者的注册登记证明
  (七) 中外合作办学者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证明文件(其中外国合作办学者的有关证明文件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
  (八)机构章程
  (九)首届理事会、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
  (十) 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十一) 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江西省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流程图

来源:  更新时间:2007-11-20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