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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jx.osta.org.cn 2007-11-20 来源: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一、设立行政许可依据
(一)《劳动法》第六十九条:“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二)《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
二、承办处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具有与拟考核鉴定的职业和等级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
(二)有专职的管理人员,每种考核鉴定的职业有与拟考核鉴定等级相适应的3名以上考评人员。
(三)有必要的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国家对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所(站)申请表》(一式三份)。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察与评审合格者批准设立,颁发鉴定许可证,明确考核鉴定的职业、等级等事项。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组织专家进行实地考察与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考察与评审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六、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人名称、地址、拟考核鉴定的职业范围和等级等;
(二)场地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租赁意向书),设备、检测仪器和设施的目录及证明材料;
(三)管理人员、考评人员的有关证明材料;
(四)管理办法、考核鉴定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
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设立行政许可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