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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
设立行政许可指南
一、设立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
二、承办处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行政许可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四、行政许可程序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民办学校审批表》。
(一)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民办学校审批表》。
(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进行实地考察。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考察合格者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向社会公告。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六、行政许可权限
(一)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
六、行政许可权限
(一)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二)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三)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四)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五)民办技工学校的设立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
七、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七、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民办学校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载明产权)
(四) 捐赠协议(属于捐赠的)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六)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七)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江西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技工学校)
设立行政许可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