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劳社培[2003]19号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
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厅发[2003]1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从2003年7月起,各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严格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厅发[2003]15号文中规定的条件执行。
二、我厅将成立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委员会,并拟定每年开展一次认定工作。每年8月,各有关单位将材料报送我厅职业培训处。
三、对教师上岗资格认定,先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交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制的新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式样)附后]及身份证明、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教师(技师)职务证明,经所在单位初审,并进行思想品德等方面的鉴定,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审查,再将审查合格人员名单分类造册汇总(附本人申请表、上述证书复印件及个人近期免冠黑白一寸照片两张),报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专家认定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核认定,经审核认定合格的由我厅公示后向社会公布,并颁发相应的 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参加相应的技能强化训练,满足条件后,经审核认定,再由我厅颁发相应的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证书。
  四、原已颁发的教师上岗资格证仍可沿用。
  五、凡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由我厅职业培训处负责。
职业培训教师上岗资格,是对从事职业教育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对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师队伍素质有着重要意义。今后,教师持证上岗情况将作为我省检查、评估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职业培训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希望各有关单位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抓好这项工作,严格实行教师上岗制度。

  附件: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及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认定申请表 {下载}

二OO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源:  更新时间:2006-02-23  阅读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