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生简章
江西省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招生简章
一、报名条件
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是经江西省人民政府或江西省劳动保障厅批准成立,以培养中、高级技术工人、技师为主的专业学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均可报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2、身体健康,符合技工院校体检标准;
3、报考招收高中毕业生的,年龄须满十五周岁,报考招收初中毕业生的,年龄须满14周岁。
4、婚否不限。
根据财政部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教[2007]85号)精神,技工学校学生可以得到国家助学金资助。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技工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根据省政府民生工程工作安排,决定实施城乡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资助政策,自2009年起,采取发放培训券的方式,每年在全省资助5000名困难家庭子女免费入读技工院校。每生资助两年,每学年补助学费2000元。
享受免费入读技工院校资助政策的实施对象为:全省范围内的农村户籍并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城市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人家庭、4050人员的子女。具体实施办法另行通知。
二、报名时间及报名手续
报名时间:5月8日至8月31日。
报名手续:凡符合报名条件者,可以到各招生院校指定的地点办理报名手续。报名时,须携带本人户口簿、毕业证书或其它学历证明,缴交报名费和一寸近期正面半身免冠同底版照片两张,填写《江西省技工院校报名、录取卡》。
各技工院校招生人数及招收的专业(工种)由各院校另行公布。
三、考试
各招生院校是否组织入学考试以及考试科目和考试时间由招生院校自行确定。
四、体检
体检标准按原劳动人事部、卫生部1984年颁发的《技工学校新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原劳动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1988年颁发的《技工学校招生体检标准及执行细则的补充规定》以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工作由各招生院校组织实施。
五、录取
招生院校负责审查考生档案,按照择优录取的原则,填写《技工院校录取新生名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核发《新生入学通知书》。
被录取的学生,不按规定期限入学,或发现不符合录取条件,或经查实确系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六、费用
考生报名、体检以及入学的路途交通等费用均由考生本人自理。
学生在校学习费用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标准由招生院校收取。
七、学制和待遇
学生入读技工院校分中级技工班、高级技工班和技师班三种,各技工班学制规定如下:
1、中级技工班
学制2-3年。招生对象为初中毕业生的,学制三年,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经申请批准可为二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二年,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经申请批准可为一年。
2、高级技工班
学制2-3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三年,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经申请批准可为二年;招生对象为已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毕业生和在职职工的,学制二年。
3、技师班
学制2-4年。招生对象为高中毕业生的学制四年,部分知识技能型专业经申请批准可为三年;招生对象为已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班、高职院校毕业生和在职职工的,学制二年。
所有农业户口学生入学后均可由学校统一办理“农转非”。
学生学习期满,经考核合格,发给相应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和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按合同就业或由学校推荐就业,也可以组织起来就业或自谋职业。到国有企业就业的实行劳动合同制,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可以作为确定其工资待遇的主要依据。
高级班学生毕业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技能工资按八级副执行,到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工资待遇按省人事厅有关规定执行。
技师班毕业并取得技师或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到国有企业就业的,按我省相关规定享受有关工资福利待遇。
八、招生纪律
招生工作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坚决反对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等不正之风。对招生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情况,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