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
设立行政许可办法
一、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学校设立行政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江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七)点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技工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
二、承办处室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职业培训处。
三、审批内容
1、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2、管理人员和教师资格;3、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审批条件
(一)申办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个人申办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三)具有与培养目标、培养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教师。
(四)具有与培养目标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五)具有相应的办学经费。
各职业(工种)的职业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审批程序
申报单位和个人提出申请,填写《民办学校审批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受理后,进行实地考察;对考察合格者批准设立,颁发办学许可证,并将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及其章程向社会公告。
六、审批时限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整个办理时间不超过90日。
七、审批权限
举办培训初级职业技能水平和非技术岗位劳动者的培训机构,原则上由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培训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地(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劳动者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省直及中央驻省单位举办的培训机构,由省劳动保障厅或委托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外省来赣举办培训机构,必须持其所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省劳动保障厅审批;本省内跨地(市)举办培训机构,由其所在地(市)或原已审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出具证明,由办学所在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审批权限审批或审核,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八、审批结果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凡经审批符合办学条件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确定的职业(工种)和等级颁发国家统一制作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冠名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审批责任
严格按照审批条件,认真核查提供的有关材料和内容,进行实地考察,符合资格和条件的进行核批;不具备资格和条件的而审核通过的,一经发现,追究经办人责任和分管领导失察责任。
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设立审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7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