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决定做好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人才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高技能人才队伍的培养、选拔、评价、使用、激励、交流、保障等工作,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人才工作方针,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决定》,按照加快培养、重在使用、调整结构、完善机制的原则,深化高技能人才体制的改革,建立和完善有利于高技能人才培养使用的长效机制。以高技能人才的增长为抓手,立足省内,放眼“长珠闽”,加快培养一批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知识技能型人才,并带动其它层次技能人才的培训,推动我省技能振兴行动,为江西在中部地区崛起构筑人才保证。
二、基本目标
(一)加快高技能人才培养,实现技师培养倍增计划。组织实施《江西省5年3万新技师培养计划》,结合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需要,依托企业,发动社会,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为重点,5年内培养3万名新技师(包括技师、高级技师和其它高等级职业资格人才),使技师在目前基础上增加一倍,达到6万人,切实解决企业高技能人才短缺问题。
(二)夯实高技能人才培养基础,增加中高级技术工人培养力度。5年内培养中级技工80万人,高级技工20万人,使全省中、高级技工分别达到占全省技术工人总数的40%和20%以上。
(三)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有较大增长。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2004年至2006年,在进一步保证质量的基础上,实现职业技能鉴定比上年规模增长20%的目标。
三、政策措施
(一)实施“四大工程”,推动技能振兴行动。为加大技能人才培养力度,推动我省科技成果的转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企业竞争力的增强,要进一步推动技能振兴行动,在全省加快实施工业园区技术岗位对接、技能人才培养样板、岗位成才示范和小企业孵化等四大工程。
(二)办好高级技工学校,试办技师学院。全面启动《江西省技工学校2004-2010年发展规划》,进一步发挥高级技工学校培养基地的重要作用,到2007年,高级技工学校就读学生达到全省技校学生总数的30%以上。选择2-3所条件较好的高级技工学校试办技师学院,瞄准企业急需,实行校企结合,开展定单培训,运用现代培训技术,提高培养层次。此外,要积极引导和支持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对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依托企业、学校、社会,建立实习训练基地,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实习训练教学。
(三)拓宽高技能人才选拔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技能竞赛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在本地区、本行业大力组织面向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引导更多的技能劳动者岗位成才,在全社会形成学习技术、钻研技能和岗位成才的良好氛围。要精心组织并积极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大赛系列活动,争取获得较好成绩。
要发挥企业在高技能人才培养、选拔方面的主体作用,促进岗位成才。通过岗位练兵、技术创新和技术成果评选等方式,在各行业、职业领域不断发现技能人才,选拔培养具有绝招绝技、突出业绩和品牌影响的技能人才。要大力推广一些行业和企业在关键职业、关键岗位、关键工序设立“首席技师”的经验做法,培育技能领头人并发挥其作用。
(四)健全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完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要按照全省职业教育工作会议要求,进一步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要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创新鉴定模式,针对企业、职业院校和社会的不同特点,采取相应的考核方法,不断扩大职业资格证书的覆盖范围。
改革技师评审办法。按照“统一标准、自主申报、社会考核、单位聘用”的原则,组织开展技师社会化考评工作,创新考评技术,完善考评方法,进一步加大技师、高级技师考核与评聘制度改革力度。
要建立技能人才档案,加强技能人才就业和流动的信息发布工作,完善技能人才信用记录登记制度。加快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的立法工作,尽快出台《江西省职业技能鉴定条例》。在技师、高级技师等高技能人才鉴定考核工作中,要实现四个突破,即突破比例、年龄、资历和身份界限,促进技能人才更快更好成长。
(五)加大对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奖励,建立科学合理的高技能人才激励机制。要认真做好国家"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表彰活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做好高技能人才的评选表彰工作,扩大表彰规模,提升社会影响。研究制定《江西省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对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给予奖励。
(六)提高高技能人才待遇水平,切实落实技能人才待遇政策。规范和指导企业推行"培训、考核与使用相结合,并与待遇相联系"的做法,建立以岗位工资为基础的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确定岗位薪酬中,充分考虑技能因素。鼓励用人单位在薪酬待遇方面向高技能人才倾斜,凡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考核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并被聘用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工资福利待遇,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分别享受初、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同等工资福利待遇,并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及本人技术等级的提升相应调整工资福利待遇。
(七)建立健全人才保障机制,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进一步完善包括高技能人才在内的各类人才队伍的养老、失业和医疗等社会保障制度,将企业各类人才全部纳入社会保障覆盖范围。指导企业做好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保险工作,对企业经营管理骨干、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给予倾斜。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解决好各类人才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之间流动的社会保障关系转移和接续问题。
(八)以高技能人才培养,带动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要充分发挥技工学校、职业院校、劳动就业训练中心及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优势,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开展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努力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能力。完善政府免费培训的社会招投标制度,建立再就业效果评估制度。抓好国家级试点城市的创业培训基地建设,在设区市城区开展"培养百个小老板,带动千人再就业"活动。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大力推行定向劳务培训,形成培训、输出一条龙。
(九)加强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培育有利于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氛围。各地要结合技能人才评选表彰工作,每年定期集中组织一次大规模有声势的高技能人才专项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新闻媒体和宣传途径,大力宣传高技能人才的重要作用和突出贡献,宣传高技能人才培养和使用政策,宣传技术能手、能工巧匠的成才和创业之路,在全社会营造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更多的劳动者走技能成才之路。
(十)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社会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要把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纳入本地区人才队伍总体规划,统筹协调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促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协调发展。各地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加大对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资金投入,重点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
二○○五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高技能人才 队伍建设 意见
抄报: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省人大、省人民政府、省政协、
劳动保障部
抄送:各设区市劳动保障局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05年3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