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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张勇在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学习贯彻《条例》
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
——在贯彻实施《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 张勇
(2006年4月21日)

各位领导、新闻界各位朋友、同志们:
  今年3月30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将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推进依法行政、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对推动我省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必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借此机会,我代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向为《条例》的制定提出建议和意见、付出辛勤劳动的各界人士,向长期以来关心支持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各部门、各单位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劳动保障部门如何学习、宣传和贯彻《条例》讲几点意见:
  一、贯彻实施《条例》是加快我省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促进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原劳动部颁布了《工人考核条例》,确立了国家实行工人考核制度。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要求:“制定各种职业的资格标准和录用标准,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两种证书制度”。1994年、1996年《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先后出台,对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成为一项法律制度。为贯彻实施《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我省积极推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1996年以来,全省累计有143.9万人参加了各级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共有近118万人取得了职业资格证书,涌现了一大批技能型人才和实用型人才,为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我省在较长的时间内,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就业结构性矛盾将长期并存,人力资源结构不合理,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普遍短缺,单纯注重理论、轻视操作,重视知识、轻视技能,注重学历、轻视工作经验的观念普遍存在,导致教育培训事业一定程度上脱离经济、脱离生产,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影响力有限,还不能起到与学历证书并重的同等效力。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实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还不能适应引导培训、提高素质、促进就业的需要。在我省推进中部崛起的进程中,技能劳动者的总量、结构和素质远远不能够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强化职业技能鉴定引导职业培训的功能,促进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增强就业能力,是我省当前社会经济生活中一项十分紧迫的战略任务。
  全省人才工作会议和职业教育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和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建立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畅通技能劳动者成长通道。《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推进技能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扩大职业资格证书覆盖面将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条例》的贯彻实施,对加强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工作将起到重要的保障作用
  《条例》立足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实际情况,以推进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的发展为出发点,从法律上保证了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是明确了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形式和行政管理部门。《条例》中明确规定江西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及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管理,都必须遵守本条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采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考核管理工作,从体制上确定了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管理主体的地位,保证了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明确划分了省、市、县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职能。随着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事业的发展,大量的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职能延伸到县级,《条例》确立了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赋予市、县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对初中级、初级职业资格的考核鉴定机构的设立许可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职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的鉴定工作的实施监督和检查等职责。有利于充分发挥市、县劳动保障部门的作用,充分调动各级劳动保障行政管理机构的积极性。
  三是对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规范。在《条例》中,明确规定了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应当招用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考核鉴定机构的具体鉴定考核行为作了详细的规范,对考评人员及质量督导员的职责也作了明确的表述。《条例》还对考核鉴定申报条件、考核鉴定、证书核发等具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流程等做了详实的规定,为今后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提供了完备的法律依据,明确了应履行的法律责任。《条例》的实施将有力地推动我省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开展,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四是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许可进行了规范。《条例》是《行政许可法》实施以来,我国省一级制定的第一部职业技能鉴定地方性法规。《条例》充分体现了《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对设立的行政许可均有国家法律法规依据,对于行政机关的告知行为、审核办理时限等均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体现了现代政府行为的规范要求。
  三、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好《条例》,是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
  《条例》能否达到立法的目的,主要在于能否切实的贯彻实施,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切实履行好法律赋予劳动保障部门的职责。
  第一,要充分认识《条例》实施的重大意义。《条例》是我省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管理的基本法规,是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行为规范,是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职业技能鉴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是打击职业技能鉴定违法行为的法律武器。它为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对推进我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制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依法行政、加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市场管理、规范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满足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劳动者素质提高日益增长的需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二,要把学习、宣传《条例》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来抓。全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各类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都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条例》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明确领导职责,精心组织,做到时间有保证、经费有支持、活动有安排、任务抓落实。重点抓好对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人员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领导干部的培训。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普及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法律知识,为《条例》的贯彻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三、要认真做好《条例》实施的各项制度建设工作。《条例》为在我省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和进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政管理奠定了法律基础,规定了基本原则,我们要尽快建立、健全配套规定,把《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实现《条例》规定的各项管理工作公开、公正、有序、高效地运行。
  第四、要认真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条例》规定了劳动保障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责,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考评员、申报条件、考核鉴定、证书核发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依法管理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了依据。同时我们面对的任务更重了,要求更高了,责任更大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尽职尽责,坚持依法行政,敢于管理、敢于执法,切实做到职能到位而不缺位、不越位、不错位,扎扎实实地履行好《条例》赋予的各项职责。
  同志们,“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我们一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支持下,认真做好《江西省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管理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工作,积极进取,扎实工作,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工作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制环境,为我省和谐创业、富民兴赣大业作出新的贡献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