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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0年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0年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0〕236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赣有关单位,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

  根据《关于实施江西省技能人才培养计划的通知》(赣劳社培[2008]58号)精神, 为更好地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政府资助计划,推进我省工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加快鄱阳湖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技能人才支撑,现就2010年实施紧缺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紧缺职业(工种)范围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确定2010年紧缺职业(工种)(见附件1),培养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

  二、培养对象

  我省范围内凡已具有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以上职业资格的技能劳动者,均可申请参加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每个职业(工种)计划培养不超过500名。

  三、实施办法

  (一)按照“培养多渠道,把好认定关”的原则,鼓励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和院校积极参与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培养采取脱产、半脱产和在岗等多种形式,培养目标为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一级)。

  (二)对参加我省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培养,经考核鉴定取得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颁发国家统一的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每培养一名技师(高级技师)2000元的培养标准,一次性发给2000元的紧缺技能人才培训补助代金券,凭代金券和资格证书到省就业局领取培训补贴。

  (三)每年3月底前,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和中央驻赣单位将本地、本部门上年度取得我省确定的紧缺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数和人员名单汇总,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对省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直接培养的,由高技能人才培养示范基地直接申请。个人可采用先缴后补的方式,由学员按规定标准先行向培训机构缴纳培训费用,待取得技师或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委托培训机构办理有关申领手续,申领办法按财政部、人保部财社[2008]269号文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申请材料应附:《江西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附件2)、《江西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附件3)及学员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后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等;培训机构代为申请的,申请材料还应附代为申请协议。

   四、有关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要发挥在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中的带头和示范作用,培养情况将作为基地复评的重要依据。

  (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享受政府高技能人才培训补贴单位建立基础台账,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套取政府资助资金的行为,保证紧缺技能人才培养政府资助计划的顺利实施。

  (三)有关文件及表格可在“江西职业培训鉴定网”查询和下载(网址:www.jxzp.gov.cn)。计划实施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职业能力建设处联系。

  电话:0791—6207178    传真:0791—6207176

 

  附件:1:2010年江西省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2、江西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申请表

     3、江西省紧缺型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下载.doc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