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0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的通知
江西省职业资格工作网 jx.osta.org.cn 2010-04-21 来源:
赣人社字[2010]18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监督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提高其培训质量,经研究决定对全省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学管理情况开展年度检查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评估对象
凡在2009年12月31日前经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均为年度检查评估对象。
二、检查评估的组织实施
1、省厅负责对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
时间:2010年4月29日下午。地点:江西美程商务酒店(南昌市洛阳路143号,原八一宾馆)。
(2)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本地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检查评估,具体时间自行确定,但必须在5月30日前完成,并在6月20日前将年检总体情况以及检查合格的培训学校名单及通讯方式填表后(含电子稿,表格见附件3)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向社会公布。
三、检查评估的主要内容
按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和《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对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行政管理、办学条件、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财务管理、办学成效等方面逐一进行检查评估。
四、检查评估需提交的材料
1、2009年工作总结;
2、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附件1);
3、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自查表)(附件2);
4、2009年全年的培训学员花名册或鉴定花名册;
5、财务报告;
6、《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五、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确定为检查评估不合格
1、培训规模过小,全年招生培训人数不足100人,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培训人数不足150人的;
2、发布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的招生培训简章或广告的;
3、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超许可范围开展培训的;
4、擅自转让或租借《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给他人使用的;
5、未经业务主管部门允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
6、没有按规定建立健全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作为决策机构的;
7、《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后未及时更换新《许可证》而继续办学的;
8、《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注册内容有更改但未及时进行变更而继续办学的;
9、未及时按规定参加本年度检查评估的;
10、违反有关规定超标准收费或违反财务制度的;
11、学员在学习期间违法乱纪或实习教学发生安全事故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检查评估结果
检查评估结果(合格、不合格、撤消)由业务主管部门向社会进行公告。
1、检查评估为合格的可继续依法办学,对优秀者可进行表彰;
2、检查评估为不合格的进行限期整改,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逾期未整改或达不到整改要求的,撤销办学资格,吊销《许可证》和收回公章;
3、对拒不接受年度检查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撤销其办学资质,吊销《许可证》和收回公章;
4、因无力继续办学的可主动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注销申请,凡是被注销和撤销的学校五年内不得再次申办。
七、工作要求
1、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检查评估工作中应依法行政,加强自身廉政建设,主动接受监督,切实维护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培训学员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省厅统一部署,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开展年度检查评估工作。
2、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主动接受检查评估,自觉配合,对照《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先自查,不断完善学校建设,提高教学管理。通过年度检查评估进一步完善办学条件,规范办学行为,提高培训质量。
3、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如已变更负责人、地址等事项但未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变更的,应在年度检查评估时一并递交变更申请报告,换发新《许可证》。
4、办理变更及注销《许可证》事项的程序和材料要求可到“江西职业资格工作网”(http://www.jxzp.gov.cn)职业培训专栏查询。
联系人:谢忠祥 联系电话:0791-6207149
附件:1、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年度检查评估报告表
2、江西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检查评估标准(自查表)
3、xxxx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通讯录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